What does the Google subpoena mean?
FAQ(常见问题解答):Google收到传票了?
By Declan McCullagh
Staff Writer, CNET News.com
Published: January 20, 2006, 4:00 AM PST
FAQ
为在法庭上给有争议的互联网色情法做辩护准备,(美国)司法部已要求Google, Microsoft, Yahoo 和 America Online提供他们的搜索记录。
司法部要求引擎巨头提交几百万的记录,包括人们网上搜索使用的词汇以及搜索引擎可以搜到哪些网站。
一方面,此事涉及的直接问题是司法部这样的要求是否太过分,是否是联邦法律所不允许的。还有,争议引发了新的问题,有关搜索引擎的隐私权保护以及四大科技巨头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这意味着什么呢?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事情?请往下看。。。
问:司法部向搜索引擎要的是什么?
答:联邦检察官已要求Google, Microsoft, Yahoo 和 America Online上交两类数据:人们搜索条件的记录,以及这些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数据的网站的清单。
问:哪些公司接受了?
司法部没有发言,现在还没有。Google已经拒绝。Yahoo和AOL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他们说自己服从了政府的要求,但没有上交个人的可以识别的信息。在本文发稿之时,Microsoft拒绝发表意见,但ACLU(美国民权联盟)证实他们接受了。
问:要上交的是什么信息?
不知道。司法部起初要求的是这四个公司泄漏“到2005年7月31日为止所有可以通过搜索请求经搜索引擎访问到的URL”。传票还要求“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搜索引擎接收的所有搜索请求”。
然而至少在与Google谈判当中,司法部最终将要求减少为“随机抽取100万个URL”和“一周期间Goolge搜索引擎接收的搜索条目的文字内容”。
问:那么我们就不知道Microsoft, Yahoo 和 AOL是服从了一开始的要求,还是他们也谈了更好的条件?
对的。我们是不知道的,至少现在还是不知道。他们也没有提供细节情况。AOL最多也就说到他们提供了“大约一天的时间内汇总并且匿名的搜索条件, 没有提供搜索结果。”
问:是否有法律阻止这些公司对媒体发言?
没有。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披露所有发生的谈判,以及他们与检察官之间的通信往来等等。 他们如此闭口不谈有些令人奇怪。
问:我在6-7月期间使用了那些搜索引擎,那我是否要担心自己的隐私权?
不一定。如果你使用了你认为私人且保密的搜索条件,你就有理由担心了。这可能包括你的个人信息比如你的名字或者街牌号码。
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没有要求任何信息以便通过搜索条件链接个人识别信息。它没有要求IP地址。
所以如果你输入的条件显示的是你对于大麻的种植感兴趣,上交的数据不会牵连到你的。
问:传票是司法部的民法部发出的。那么检察官们会不会和他们刑事部门或FBI的同事共用这些数据?
没有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有保护性命令说只有“有需要”的司法部检察官才会收到信息。
如果披露的搜索记录显示出犯罪活动的证据,它显然会是很模糊的,这就会使得检察官会发出第二次传票,要求那些搜索条件链接的一个或多个可识别的IP地址。恐怖行为有关的搜索也是有可能会共享的信息- 布什总统总告诫“执法官员不应丢掉他们自己的同事已经掌握的有力信息”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说司法部目前已经这样做了或者没有做。
问:那么司法部可能会将这些用于起诉罗?
吴Tim,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教授说,这是个有关公平的游戏。
“这是证据法律的一大问题”吴说,“就比如因为其他原因给了一本书传票,却在里头发现了有关谋杀的小条。你能把他用做证据吗?”
如果记录是在第三方如搜索引擎手中,吴表示,“一般说来他们可以用它去寻找其他的犯罪”。
问:到底司法部计划要把这些数据做什么用呢?
Philip Stak的声明,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统计教授,透出了一些口风。
Stak说道他“参与”了与这些公司的律师和工程师的“谈话”,司法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找到“可行的方式来对他们数据库里的URL和用户搜索请求取样”。
这项作业的关键,Stak说,是要评估“网络用户”接触到在线的色情内容的“频率”,以及“考量过滤软件筛选这些内容时的效率”。
问:到底谁会在意过滤软件的效率呢?
布什政府,就是其一。当美国高级法院在2004年6月审理互联网儿童保护法案时,大多数人投票表决将它在低一级的法庭公审。这样,大多数人认为可以“让双方可以更新并且补充实际的记录以反映当前的技术现状”
这是司法部的目的-和法庭辩护说过滤软件还不是替代联邦刑事法律的可行选择,因为采取过滤的概念是有漏洞的并且实际上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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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搜索条件牵涉到隐私吗?
如果他们没有链接到你的个人信息,只是显示在屏幕上一长串的匿名的搜索条件清单的一部分,那么隐私的问题就减少到了最低。
Google甚至在其硅谷总部的一个来访者都可以看到的屏幕上展示了正在进行的搜索的条件清单。这也正是公司的律师非常谨慎不要引起任何隐私权争端的原因之一吧。
于是,在2005年10月10日的信中,Google的律师Ashok Ramani拒绝了司法部的要求,理由是这会泄漏商业秘密,是“超越职权的,非义务的负担,不明不白的并且是有意的骚扰”。
问:那隐私权团体抱怨什么呢?你的文章有电子隐私权信息中心以及电子前沿基地的“我愤怒了”这样的声明。
或许有几个原因。首先,他们说,私人公司不应该成为替庭审检察官服务,成为他们赢取官司提供方便的信息仓库。第二,不清楚信息会要求到什么程度,保护的命令可以延伸到什么范围。第三, 他们认定搜索引擎公司收集了过多他们的用户的信息。Google, Yahoo, AOL 和 Microsoft都设置了cookies,以收集个人信息,还保留了永久性的记录以用来创建有关某个人的搜索习惯的全套档案。
删除cookies是个选择。还可以在一开始就防止你的浏览器接受它们。比如Firefox浏览器,让你阻止某些网站,使他们永远不能设置cookies。
问: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事?
球现在在Google这边。公司必须要回应司法部的要求,然后加州San Jose的联邦法官会裁决此案。上诉也是可能的。
问:会有什么政治影响吗?
唔,美国国会是由共和党控制的。布什政府提出的要求,那么政治算术非常简单。要让国会的议员做出任何反应可能需要更多的侵犯隐私权或者犯错的证据。
但民主党会有反应。Sen. Daniel Inouye, 来自夏威夷的民主党成员,在周四的上议院听证会上向司法部提到了此话题。
“google案中,对于Google认为司法部的要求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您做何反应?”Inouye问道。司法部的代表,总检察长副助理Laura Parsky对此没做回答。
问:司法部辩护的法律有关“儿童保护”,这是否和儿童色情相关?
不是的。儿童色情就是非法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并不是为此质疑这项法律。一开始新闻报道说的不对。
互联网儿童保护法案认为以下即是违法的:如果法官发现商业网站发表那些将对看到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内容。这一含糊的要求警醒了一些主要的网络发行机构和民权组织,他们都支持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案件。COPA(互联网儿童保护法)案件的原告包括the American Booksellers Foundation for Free Expression, Salon.com, ObGyn.net, Philadelphia Gay News and the Internet Content Coalition. Founding members of the now-defunct Internet Content Coalition included CNET Networks (publisher of News.com), Adobe, Reuters New Media, Sony Online and the New York Times.
问:那么什么内容可以说是“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呢?
美国上诉法院第三巡回审判庭在判定此法律基于初步的证据不符合宪法时提到了这点。(此案的公审定于今年秋季)法官表示如果起诉人没事找事的话,即便是“文艺复兴作品精选”的部分内容都可以看成是有害的。“所以,我们认为,此法案禁止发行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不是狭隘地为了政府所声明的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此类内容侵害的目的,”法官这样说。
问:Google必须要在多长时间之内回复政府在联邦法院做出的请求?
一般说,被告有2周的回复时间,然后政府有一周的回复时间。此案非同一般,但是,因为没有设置听证会,所以可能会延长期限。
问:我的搜索结果是否正常情况下就是暴露的?
是的,尽管一般是以“最热门搜索条件”的总的形式。SearchEngineWatch.com有很多的例子。Dogpile就可以让你查看到司法部也想看到的实时搜索条件。
延伸阅读,请Google “Google 传票“。(neverdoright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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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和AOL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他们说自己服从了政府的要求,但没有上交个人的可以识别的信息。”
中“个人的可以识别的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大概应该是“可以标识个人身份的信息”。就是说Yahoo和AOL没有上交可以让政府直接定位某个(违法)个人的信息。
这个确实不好翻译,but it could be better, right?
Comment by zhong335 — March 23, 2006 @ 1:18 pm
谢谢zhong335, “可以标识个人身份的信息”更准确。
Comment by Neverdoright — March 31, 2006 @ 6:43 pm